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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

时间: 小龙 范文大全

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有哪些呢?这个11月又有民生新规开始施行了,这是更完善的法治的体现,它们让大家的生活更有获得感。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,欢迎大家阅读转发!

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(精选篇1)

《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《条例》要求,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,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,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。同时,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》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,在先进制造业、新兴产业、高新技术、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。

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(精选篇2)

江苏将“心理治疗”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,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。

按照规定,江苏执行三类、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“心理治疗”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/次、180元/次和160元/次。

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(精选篇3)

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》,自11月1日起施行。

针对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,提出要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,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,管理运价波动风险。并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,探索干散货、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。

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(精选篇4)

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11月1日至1月31日,参保人当月参保,次月缴费。

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。其中,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;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;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。

与此同时,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,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;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;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。

11月实施全国新规11条(精选篇5)

1.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

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,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》规定:

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,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;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、摊派;不得诱导、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;

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。

2.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

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》规定,从11月1日起,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。

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》指出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、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;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,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

3.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

新版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》11月1日起施行。

按照新版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》规定:

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,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、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;

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,对实施一级、二级召回的,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,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。

4.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

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(版)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,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--年8月9日发布的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》同时废止。

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(版)》规定,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,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,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、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,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,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。

5.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

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要求:

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,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。

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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